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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0 14:08 浏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条例》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创优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预防和惩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行为,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创新招标投标管理模式,规范市场行为和监督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保障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优质高效廉洁实施。

!@二、工作任务

  (一)认真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活动。

  1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在全省组织开展以学习解读《条例》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7月份,省直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学习《条例》专题报告会,邀请参与《条例》制定的专家讲座;省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学习贯彻《条例》征文活动;在“山西省招标投标网”开设专栏,设置实施动态、热点解读、业界声音等板块,并与省政府有关部门门户网站互动链接;省招标投标协会主办的《山西招标投标》专门出特刊,对《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等进行全面解读。

  2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各级政府及行政监督部门要把《条例》作为“六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组织机关人员特别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全面提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学习《条例》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2012年年底前,集中组织山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的培训学习,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参训率要达到100%。

  (二)全面清理相关规定。

  将我省制定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对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规定的,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未纳入清理范围或清理后未公布的,不允许再作为执行的依据。清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统一部署,自行清理。结合省法制办已部署开展的涉及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一步扩大清理范围并严格要求。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关于集中清理涉及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政法字〔2012〕6号)要求的自行清理范围和时限,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自行清理本级、本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各市、省直各部门清理意见统一报省发展改革委。

  2开门清理,征求意见。清理工作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法制办将各单位自行清理的结果分别发往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网络调查、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

  3集中审查,统一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法制办、省监察厅根据我省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以及征求意见情况,对照《条例》集中审查相关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不适当的,予以修改;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废止”的原则,逐文提出清理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法制办、省监察厅于2012年7月31日前将省直单位的清理审查意见反馈有关制定机关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和监察部;将各市的清理审查意见于8月31日前反馈各市政府。各项规定制定机关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严格按照清理审查意见完成对相关文件的修改、废止,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山西政报和本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4加强督导,建立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法制办、省监察厅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督导,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通报批评;对仍执行已废止文件的,进行责任追究。为切实维护招标投标规则统一,依法实施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共同建立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今后,各地各部门出台涉及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经过会商机制研究讨论,达成一致后方可发布,确保所制定的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强化招标投标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

  (三)切实抓好各项制度落实。

  1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修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情况,对《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调整,保证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2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制度的落实。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探索研究,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

  3推动从业人员资格制度的落实。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做好招标师的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机构资质认定与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要求的衔接。

  4推进使用标准文件制度的落实。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对纳入本部门监管的项目,把正确、规范使用标准文件作为刚性要求,严格落实。

  5严格落实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行政监督部门要坚决落实关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管理使用的规定,抓紧建设本部门的省评标专家库终端,实现评标专家库资源共享、互联共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省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加强对终端建设的指导,按照国家标准统一专业分类,进一步提高入库专家质量,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程序,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6推动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我省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要结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在总结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发布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建立健全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切实规范监督行为,加强对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规范运行。

  1严格招标投标事项核准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经信部门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事项核准制,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对项目的招标事项进行核准。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经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监督管理,不得越权随意变更核准事项。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招标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晋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研究联合监督机制,明确监管责任、监管环节并抓好落实,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的状况。

  3提高招标操作人员专业化水平,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项目审批部门及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自行招标时,要对相对人拥有一定数量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把关,同时要深入了解掌握自行招标的相关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省直有关部门,待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也要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对招标专业人员做出相应要求。

  4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执法。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好各自监督职责,对招标投标重要节点、重点时段着重安排监督力量严格管控。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核准的招标事项招标行为的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应招必招。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确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评委,同时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评标专家履行职责的监督;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治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投标、租借资质证书投标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布违法行为纪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依法规范监督行为。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各部门要对照《条例》开展自查自纠,坚决取消招标文件审批、抽取评标专家审批、中标通知书审批等违法设置的审批事项和随意增加的管理环节,杜绝以要求申报、备案、登记为名变相增加审批环节的行为;坚决取消对跨区域开展业务的投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的行为;要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行政监管边界,杜绝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及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的现象发生。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6创新管理模式。

  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完善《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省招标投标厅际协调机制人员构成,修订《山西省招标投标厅际协调机制办法》,切实发挥好协调机制作用;要积极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督、查办案件的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参照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省、市两级要结合实际,建立不隶属于任何行政监督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形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工作安排。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协调推进相关工作。要把《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推动长效机制建设的综合效果。

  (三)加强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同时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相关工作迟缓的地区和部门,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