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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省外入晋建设工程企业纳入我省建筑市场统一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0 14:17 浏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省外入晋建设工程企业纳入我省建筑市场统一监管的通知

 

晋建市字〔2015〕9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为加快建立完善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体系,维护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山西省的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进入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告知性备案,纳入我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省外企业的入晋备案和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省外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山西省设立的建筑业办事机构协助做好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给予非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不得要求外地企业重复备案,严禁在市场准入和招标投标中设置地方壁垒和行业壁垒。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二、省外企业备案管理

  (一)省外企业在山西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入晋备案手续,申领《山西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晋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如需继续开展业务,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备案证。

  (二)省外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入晋备案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还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驻晋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该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晋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A4纸,加盖企业印章)并装订成册,同时携带原件以便核验。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虚假材料的两年内不予备案。

  (三)《备案证》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

  (四)省外企业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设置驻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该企业在晋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协调管理工作。驻晋经营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齐管理人员,做到“三固定”,即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络电话、固定管理人员。

  (五)省外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驻晋办公地点、驻晋办公电话、驻晋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到备案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六)备案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随时受理,办理备案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三、省外企业监督管理

  (一)省外企业在晋承揽业务应当自觉遵守工程建设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许可范围、法定程序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

  (二)省外企业应在取得《备案证》10日内,向驻晋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帐号,登陆山西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网络快报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录入企业基本信息。省外企业要按照统计要求,对在晋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不报、漏报、误报的企业,我厅要进行通报,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外企业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管。重点检查招投标中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为该企业自有人员,企业资质是否存在出借、挂靠问题,项目建设中现场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是否到岗履约,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是否达标等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清出我省建筑市场。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