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0 14:30 浏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建市字〔2015〕244号

 

各市、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大同市市政管委,省直有关厅局,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 2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5〕87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实施好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按照《标准》、《规定》和《意见》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资料要求,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提出初审同意意见,报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市、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法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二、换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按照《规定》、《标准》、《意见》、《通知》及本通知要求申请直接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我厅及各级主管部门按照简单换证的原则,不再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进行考核。自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具体换证程序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企业资质
1.注册地在我省,通过我厅上报住建部换证的建筑业企业通过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集表》)一式两份,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和《采集表》,连同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动态考核记录),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各市、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大同市市政管委,省直有关厅局、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初审部门”),各初审部门归口管理的企业见附件1。
2.企业还需登陆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报”栏目,登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行政审批系统”,填报“换证申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有关信息并点击上报。
3.初审部门汇总后,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的《申请表》、《采集表》和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于2016年6月1日前报我厅。
4.我厅受理企业换证申请,符合要求的,报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5.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后,各初审部门集中到我厅申领,领取时需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我厅将依法予以销毁。
6.2016年6月1日起,我厅不再受理由我厅初审报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二)我厅许可的企业资质
1.《规定》第十条所列由我厅许可的资质换证,企业点击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报”栏目(zjt.shanxi.gov.cn/onlineoffice/index.action),登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行政审批系统,填报“换证申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点击上报后,打印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提供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动态考核记录)及电子版(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初审部门。
2.初审部门汇总后,填写《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制作基本信息汇总表(建筑业)》(附件3),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送我厅。
3.我厅公布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后,各初审部门携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统一到我厅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副本不全的,应提供遗失登报申明。
4.2016年6月30日起,我厅不再受理由我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三)市、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资质
1.申请《规定》第十一条资质换证的,换证程序由各设区市、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依法确定,确保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并将许可情况报我厅备案。
2.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三、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其他申报事项

(一)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增项、重新核定的企业,应在换证后,按《标准》提出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申请。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应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企业换发新版证书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我厅暂不受理其变更事项,企业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我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变更申请可随时受理。
(三)我厅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参照《意见》委托各初审部门负责审核,初审部门对上报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和对照标准的符合性负责,并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我厅。
!@四、其他事项

(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6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新《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列取消承揽范围限制的内容,从其规定。
(二)建筑业企业换证《申请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要如实填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表所列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初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换证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制定换证方案,增强服务意识,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工作质量,按时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勘察资质电子数据的通知》(晋建市函〔2013〕392号)要求,于2015年11月20日前,再次将辖区内所有建筑业企业最新电子数据报送我厅。其他初审部门要汇总所属企业信息,分别向企业注册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提供企业信息。初审部门负责核对有关报送信息,确保信息与《申请表》、《采集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制作基本信息汇总表(建筑业)》相关内容一致。未申报电子数据的企业及数据不准确的企业,各级主管部门不予换证。
(五)企业同时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按部批、省批资质分别填报换证申请。
(六)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和结论不在有效期的企业,暂不予换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建市字〔2015〕108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