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0 14:14 浏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5〕147号

 

各市住建局(建委)、扩权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质升级、定级、新设立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
  申报企业登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审批系统”,按要求填写完成相关信息,打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企业基本情况材料
  1.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最近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材料;  6.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7.注册造价师之外的专职专业人员的造价员证、职称证的复印件;8.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9.现有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  10.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11.近三个月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由社保中心核对盖章的《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表》)。  
  (三)企业营业收入材料   
   1.企业近3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汇总表(累计不低于500万元);  2.与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汇总表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营业收入发票复印件;   3.近3年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   4.企业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企业申请材料报送
  企业将申请材料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A4纸),报送各市、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1.乙级升甲级申请材料:同上述申请材料的(一)、(二)、(三)项;
  2.乙级定级申请材料:同上述申请材料的(一)、(二)、(三)项,其中暂定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绩不低于50万元; 
  3.新设立企业申请材料:同上述申请材料的(一)、(二)项;其中不含(二)1项,人员社保证明材料提供近一个月的即可。
!@二、甲、乙级企业资质延续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
  同一(一)项。
  (二)企业基本情况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从造价师注册系统下载打印的本单位注册造价师名单;其他专职专业人员的职称证、造价员证复印件; 
  3、最近股东出资决议复印件;
  4.近三个月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由社保中心核对盖章的《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表》);
  5.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收入材料
  1.企业近3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绩汇总(累计不低于500万元);
  2.与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对应的营业收入发票复印件。
  (四)企业申请材料报送
  企业将申请材料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A4纸),报送各市、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三、网上审批系统申请
  企业在申报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应进行网上申请。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网上申请
  1.申报企业登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审批系统”,按要求填写完成相关信息资料,上传申请资料;
  2.申报企业还需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完成相关信息资料,上传申请资料。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网上申请
  申报企业登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审批系统”,按要求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上传申请资料。
!@四、各市、扩权县住建局向省厅报送的材料
  (一)资质申请上报函及相应附表(见附件)。
  (二)新设立、乙级定级、乙级升甲级、甲级延续企业的申请材料。
  (三)乙级延续的申请材料由各市、扩权县住建局保存。
!@五、资质审核管理
  (一)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工作,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各市、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送省厅。在向我厅报送审核意见时,同时提交网上申请材料。
  (二)我厅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的动态管理,随机抽选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我厅结合各市、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随机抽查情况,确定审批结论。
  (三)经核查存在问题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处理,并通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通报。
  (四)各市、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审查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在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发布后,本通知与新的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新的管理办法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7日